珠卫〔2008〕284号
关于加强对餐饮单位食用油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对餐饮单位食用油的卫生监督管理,决定对全市餐饮单位食用油的购入与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收集与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加强对食用油原料采购环节的索证管理。
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要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在采购食用油脂时按规定进行索证并建立进货登记制度,妥善保存购销合同及购货票据,查验卫生许可证、工商登记证照、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据,把好入货关;对来源不明、无购货票据或票据未注明产品用途属性、未能提供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的油脂,不得采购和用于餐饮。
二、规范餐饮单位收集和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
要督促餐饮单位及时收集弃油食用油脂,并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要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有资质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或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
三、加大食用油的监督监测力度。
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川、湘菜馆)的食用油(含锅底红油)的监督抽检工作,对经检测确认使用酸价与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用油的餐饮单位,应对其使用的超标食用油的来源进行追踪溯源,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使用劣质食用油脂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信息报送。
各区卫生局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市卫生监督所于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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