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卫〔2008〕225号
关于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8月21日召开的全省扩大计划免疫规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拟于近期组织对全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市托幼机构、小学
二、督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二)是否指定人员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是否对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卫生部门;
(四)有无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五)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是否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六)是否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七)托幼机构和学校有无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
三、督查时间及形式
(一)自查:8月28日—9月15日,由各区教育局、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检查。
(二)抽查:9月3-5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组成联合监督组对各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部分托幼机构、学校的儿童预防接种查验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将查验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各区卫生局、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托幼机构、学校要按照要求及时将查验证相关登记报表报卫生部门,卫生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做好及时补种等工作。
(三)加强检查,落实整改。各区卫生局、教育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检查的效果。
(四)各区要于9月3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联系电话:市卫生局2128257,市教育局:2121307)。
附件: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查表
二 〇〇 八 年 八 月 二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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